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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王开见、杨华东、曹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曹胜利,杨华东,王开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驻所地: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路1号。负责人党满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曹胜利,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三合村一组。被执行人杨华东,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大什字巷。被执行人王开见,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13号。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华东、王开见工资账户,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