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春明诉刘卫、刘杰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明,刘杰,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异12号申请人王春明,男,1973年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刘杰,男,1978年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刘卫,男,1973年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王春明与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刘卫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1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欠原告王春明的借款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刘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王春明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卫未能履行债务,由刘杰自愿为被执行人刘卫提供担保,保证其于2016年11月18日前还款2万元,剩余款项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供了书面保证书。同时刘杰以自己所有的甘ASV5**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E4P16507)做担保。经审查,该执行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杰为被执行人。审 判 长 蔡春晓审 判 员 韩晓蕾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