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纪凤翔诉承德曼曼食品公司、王艳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翔,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王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63号原告:纪凤翔。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秋。原告纪凤翔诉被告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王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纪凤翔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凤翔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纪凤翔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