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海印欠缴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33号被执行人张海印,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海印欠缴诉讼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诉讼费119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现金169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