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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墨德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墨德召,尹春英,杨毅川,焦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547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一楼营业大厅西侧。负责人:叶玲,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墨德召,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尹春英,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杨毅川,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焦洁,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墨德召、尹春英、杨毅川、焦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墨德召、尹春英、杨毅川、焦洁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