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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376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李集乡李集街。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欧凯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72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周灌怀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智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