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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乃昌、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乃昌,杨爱国,江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周乃昌,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杨爱国,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江玉容,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乃昌与被执行人杨爱国、江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爱国、江玉容银行存款108226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上述款项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