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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陈凤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35号原告:陈艳,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陈凤才,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陈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询发现被告陈凤才于2016年11月8日出境至尼泊尔至今未归。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陈凤才于2016年11月8日出境至尼泊尔至今未归,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7元,由本院直接转至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又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