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振海、田文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海,田文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海,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文荣,女,194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营业场所: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2号。负责人胡咏涛,人保财险南漳支公司经理。上诉人李振海因与被上诉人田文荣、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海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振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