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联海融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宜厦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蒋厚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联海融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宜厦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蒋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华联海融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烽,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宜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纪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厚龙,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联海融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宜厦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蒋厚龙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宜厦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市华翔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蒋厚龙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