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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凡辉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1行初32号原告曾凡辉,男,1951年8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秀大道。法定代表人蔡向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艳,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凡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声称没有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承诺原告重新递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将会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重新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已经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请目的已达到,已没有诉讼的必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凡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凡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