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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勇诉薛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薛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吴勇,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4),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吴忠市利通区恒昌***********02室。被执行人:薛志明,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3021**********4),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志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