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生福、李金元、陈显玉、杨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生福,李金元,陈显玉,杨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刚,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杜生福。被执行人:李金元。被执行人:陈显玉。被执行人:杨志兵。本院(2017)甘09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生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州区东环南路支行XXXXX账户存款35979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