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敬森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鲁1422司惩42号被罚款人:王敬森,男,1952年2月16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敬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鲁1422执156号。被执行人王敬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敬森罚款5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汇至宁津县人民法院。附: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在汇款附言中注明案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开户名: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37×××72联系电话:523****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宁津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