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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州誉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501号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排*楼*****号。法定代表人:郁建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明、陈远星,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常溪村。法定代表人:范卫中。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杭州广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