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霍邱县伟顺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伟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035号原告:霍邱县伟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镇光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88894614U。法定代表人:田志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91340100754857916L。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邱县伟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伟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霍邱县伟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