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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立学与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学,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19号申请人:朱立学,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远大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兴贵,经理。原告朱立学与被告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立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由申请人朱立学、担保人陈兴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立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朱立学名下房屋房籍。三、查封申请人朱立学名下自由客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四、查封担保人陈兴影名下的房屋房籍。五、查封担保人陈兴影名下的房屋房籍。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立学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