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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思银与被告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银,李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508号原告陈思银,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本县铜钱关镇。被告李存良,男,汉族,现年38岁,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铜钱关镇金盆湾村七组。原告陈思银与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李治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陈思银负担。审 判 长  周高新审 判 员  袁 坤人民陪审员  马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