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思银与被告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银,李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508号原告陈思银,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本县铜钱关镇。被告李存良,男,汉族,现年38岁,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铜钱关镇金盆湾村七组。原告陈思银与李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李治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陈思银负担。审 判 长 周高新审 判 员 袁 坤人民陪审员 马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