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丘国辉与东莞市迈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国辉,东莞市迈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406号原告:丘国辉,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东莞市迈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周伯里。原告丘国辉与被告东莞市迈进塑料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退回预付款5000元,双方解除案涉合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丘国辉负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幸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