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隆福超市与扎兰屯市隆顺绿蔬鲜果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隆福超市,扎兰屯市隆顺绿蔬鲜果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126号原告:扎兰屯市隆福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交通局对面。登记业主:赵喆,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玲,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扎兰屯市隆顺绿蔬鲜果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登记业主:黄盛敏,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扎兰屯市隆福超市与被告扎兰屯市隆顺绿蔬鲜果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隆福超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隆福超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兰屯市隆福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6元,由原告扎兰屯市隆福超市自行负担。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