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薛仁杰与陈松芳、谢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杰,陈松芳,谢荣珍,柳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540号原告:薛仁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松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谢荣珍,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柳林林,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薛仁杰与被告陈松芳、谢荣珍、柳林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薛仁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仁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薛仁杰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