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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薛仁杰与陈松芳、谢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杰,陈松芳,谢荣珍,柳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540号原告:薛仁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松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谢荣珍,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柳林林,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薛仁杰与被告陈松芳、谢荣珍、柳林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薛仁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仁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薛仁杰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