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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869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北侧劳务服务中心办公楼301-33,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九华山路香水园物业办公楼。代表人:李德章。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月乐西街同人欣园。法定代表人:郭力前。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审判员  孙正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