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869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北侧劳务服务中心办公楼301-33,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九华山路香水园物业办公楼。代表人:李德章。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月乐西街同人欣园。法定代表人:郭力前。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审判员 孙正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