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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占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全,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王占全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占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占全在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金方大酒店”东侧五十米的路边停车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红色的海宝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同年3月12日上午,王占全在驾驶该电动车载客时被刘某发现并将其扭送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王占全盗窃的三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收据、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王占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的财物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刘某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占全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占全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占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