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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建金、青岛信诺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金,青岛信诺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514号原告:李建金,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信诺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天泰金融广场2号楼12-05室。法定代表人:岳中岩,职务经理。原告李建金与被告青岛信诺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李建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金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信诺万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金撤诉。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建金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