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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保全诉刘武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全,刘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532号原告:张保全,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苏孟庄村020号人,农民。被告:刘武,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福连坊村781号人,农民。案由:合伙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全诉被告刘武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全撤回起诉。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