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谌美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谌美萍,雷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145号申请人: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704室。法定代表人:孙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勃宇、吴启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谌美萍,女,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雷俊杰,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谌美萍、雷俊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谌美萍、雷俊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号:36×××47)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谌美萍、雷俊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