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开放与高丰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放,高丰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53号之一原告:张开放,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丰产,男,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张开放与被告高丰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案为同一被告,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827民初55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李天军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随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