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784号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婧,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杰的起诉。审判长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卉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