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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褚小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小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小旺,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河北省霸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霸州市。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高云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小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小旺及其辩护人高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12时40许,被告人褚小旺驾驶摩托车沿固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固安县马庄镇与南小营村中间路段时,趁同向骑行的被害人王某1不备,将王某1放在电动车车筐内的手提袋抢走,手提袋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小孩衣服一件。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王某1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686元。在审理过程中,扣押在案苹果6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另行赔偿被害人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靳某1、靳某2、李某、赵某、王某2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手机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小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了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小旺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丽娜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