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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为民,王素琴,毛利辉,白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552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一楼营业大厅西侧。负责人:叶玲,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被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被申请人:王为民,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王素琴,女,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毛利辉,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白丹丹,女,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申请人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为民、王素琴、毛利辉、白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为民、王素琴、毛利辉、白丹丹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