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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海云等四人与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6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云,女,汉族,1986年6月17日生,现住怀仁县吴家窑峙峰山矿家属楼*栋*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张柴轩,女,汉族,2013年9月28日生,现住怀仁县吴家窑峙峰山矿家属楼*栋*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张清贵,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现住怀仁县吴家窑峙峰山矿家属楼*栋*单元*号。申请执行人:樊秀芳,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现住怀仁县吴家窑峙峰山矿家属楼*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5年5月5日生,现住怀仁县云中西街南8巷*排*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云、张柴轩、张清贵、樊秀芳与被执行人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4712.5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和解自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