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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秀平与李庆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平,李庆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特39号申请人:马秀平,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李庆德,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马秀平与被申请人李庆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申请人马秀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秀平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秀平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