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838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838号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新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王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1号楼1012房间。法定代表人:赵斌,董事长。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98元,减半收取计9849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0629元,由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顾艳娇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乐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