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星星、冯燕婷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508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刑终302号关于被告人赵星星、冯燕婷犯诈骗罪中涉案罚金及退还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星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执行人冯燕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目前二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