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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1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40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前保全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兵和商都的瀚艺牌中央空调(模块式风冷冷热水机组HYAM36H型10台、吊顶柜式空气处理器HYGFPD10.5型14台、风机盘管HYFP238型2台)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兵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的瀚艺牌中央空调(模块式风冷冷热水机组HYAM36H型10台、吊顶柜式空气处理器HYGFPD10.5型14台、风机盘管HYFP238型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