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5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晋兆国与李福洲、陈登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兆国,李福洲,陈登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5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晋兆国,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福洲,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登容,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登容的银行存款61万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