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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立艺与开平市汇景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艺,开平市汇景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605号原告:陈立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开平市汇景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祥龙中路33号汇景湾3幢负一层13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劳锦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艺诉被告开平市汇景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艺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立艺负担。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银邝小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