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雪梅与张思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雪梅,张思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雪梅,女,生于1989年11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思普,男,生于1982年6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邓雪梅与张思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思普长期在外打工未归,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