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062号原告: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5597753R,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叶庄居委会八组。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02778783,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夏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建龙。原告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南通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沙凤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