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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亮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亮华,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朱亮华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赣0981行初16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亮华上诉称:其姐姐朱爱英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申请复核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处的工作人员也告知向法院起诉。且江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书赣府复字[2017]1号明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故本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丰城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故上诉至宜春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丰城市人事局对朱亮华的除名决定系人事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关于朱亮华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向法院起诉讼的问题。因错误的告知行为不羁束司法审判,故朱亮华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