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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丙超、王雨与北安市绥棱县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超,王雨,绥棱县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丙超,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雨,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绥棱县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海洲,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丙超、王雨与被执行人北安市绥棱县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洲公司应给付货币补偿款63180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870.40元,但被执行人中洲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中洲公司银行及相关账户无存款、无名下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亚新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