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司救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正训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4司救执5号救助申请人张正训,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坦埠镇诸夏村。张正训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在(2005)枣山执字170号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正训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正训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五级伤残,无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请求对其进行司法救助,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张正训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3、蒙阴县坦埠镇人民政府、蒙阴县坦埠镇诸夏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4、(2004)山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5、罢访承诺书。经审查查明:2002年8月3日零时20分,被告王广远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李冬明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三轮车的张正训受伤。张正训诉至山亭区人民法院,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山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广远、李冬明给付赔偿金116379.5元。判决生效后,王广远、李冬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王广远、李冬明下落不明,未能查到任何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未能执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救助申请人张正训因与王广远、李冬明交通事故赔偿案,民事判决至今未能得到执行,生活陷入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申请执行人张正训的残疾程度,家庭困难状况以及救助申请人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张正训30000元(叁万元)。张正训收到救助金后,人民法院从王广远、李冬明处执行到赔偿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