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阳恒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恒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恒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陆霞,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安阳恒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阳恒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及上诉人住所地均为安阳市,故本案应移送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或调解不成的,向起诉方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起诉方住所地位于郑州××技术开发区,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