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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2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阳光、时光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光,时光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阳光,居民。被执行人时光彦,居民。本院在执行高阳光与时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时光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光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06账户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