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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段红峰、李晓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段红峰,李晓军,张玲霞,王云吉,杨志凯,张国朝,张红垒,田世峰,张玲平,贾学贵,杜文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863号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市政府第二综合楼235房间。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段红峰,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晓军,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张玲霞,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云吉,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杨志凯,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国朝,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张红垒,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田世峰,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玲平,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贾学贵,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杜文峰,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红峰、李晓军、张玲霞、王云吉、杨志凯、张国朝、张红垒、田世峰、张玲平、贾学贵、杜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