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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48号原告:冯某,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