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48号原告:冯某,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