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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83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21时许,陈某、乔某、丁某三人开车从邯郸回成安,行驶至成安县工业区北漳村中国银行附近,陈某看见自己对象温某和北漳村王某在一起,陈某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21时许,陈某、乔某、丁某三人开车从邯郸回成安,行驶至成安县工业区北漳村中国银行附近,陈某看见自己对象温某和北漳村王某在一起,陈某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鼻骨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其是成安县工业区北漳东村人,现住该村。2016年11月3日19时许,其前任女朋友温某、谷天龙两人过来找其玩耍,其带领二人到本村看完戏后,晚上9时30分许,其送温某、谷天龙二人回家,我们步行走到北漳村邯大路中国银行附近时,从路边的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其中有陈某,后陈某将其踹倒后,并将其鼻部踹伤。其是后来知道陈某是温某的丈夫。2、证人霍某1证言,2016年11月3日晚上21时许,其去邯大路北漳村中国银行东边买东西时,看见有三个男子用脚踹躺在地上的王某,旁边还站着一男一女。3、证人霍某2证言与证人霍某1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乔某证言2016年11月3日21时许,其驾驶面包车载乘陈某、丁某从邯郸往成安走,当行驶至邯大路北漳村路段中国银行附近时,看见陈某妻子和一个陌生男子在一起,于是陈某就下车与那名陌生男子打起来了,其和丁某将双方拦开后,都离开现场了。5、证人丁某证言与证人乔某证言基本一致。6、(成)公(法)鉴(临床)字【2016】467号鉴定书,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8、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9、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11月3日22时许,其与乔壮、丁章波开车从邯郸回成安的路上路过北漳村中国银行附近时,看见其妻子温某和王某从东往西走,因为大晚上看见其妻子和王某在一起,其就下车用脚将王某踹倒,王某从地上起来后用手掐住其脖子,其就用拳头朝王某的脸上打了三、四拳,后其被乔某、丁某拦开了。当时因天太黑,没有注意到有人受伤。王某与其妻子温某以前处过对象。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海鹏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