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曹治金、吴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治金,吴庆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治金,男,1944年7月2日生,汉族,灵寿县,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庆国,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灵寿县,务农。上诉人曹治金因与被上诉人吴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对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妥,在原告出具村委会证明(该证明有瑕疵,没有村主任签字)的情况下,被告仅有言词陈述不应当认可,被告应当对自己的陈述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治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