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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苑俊林诉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俊林,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842号原告:苑俊林,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苑俊林与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苑俊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旭辉人民陪审员  耿美花人民陪审员  原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靖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