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蒲某与蒋春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某,女性,汉族,2008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理人:蒲芳,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申请执行人蒲某母亲)被执行人:蒋春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蒲某与被执行人蒋春林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6月6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蒲某从2013年2月至2017年6月,幼儿园学费11746元、医疗费8869.35元,共计20615.35元,被执行人蒋春林应承担该费用的50%,即10307.68元,2017年9月28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蒋春林每月应将其工资收入的20%支付申请执行人蒲某的生活费至蒲某18周岁时止。(该款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蒲芳中国建设银行x账户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